嬰兒配方食品標準

 

  我們經濟發展迅速,國民所得逐年提高,一般民眾對於下一代之健康成長要求亦日趨重視,尤其年輕父母,對如何維護孩子壯健,對孩子之飲食起居,更特別注意,產銷業者為滿足消費者需求,積極產銷嬰兒食品,廣宣管道舉目可見,有耳可聞,而消費市場嬰兒配方食品充斥,在消費者而言,嬰兒食品種類繁多,品質良窳不一,如何擇優購用,不無困擾。其實,嬰兒配方之食品國家標準 ( CNS6849,N5174  Infant  Formula ) 中標局早於 69.、12.、30.訂定公布,並經 73.、77.年兩度修訂,為配合需要又於 77.、9.、14.作第三度修訂公布,商檢局為配合進口食品檢驗,亦於同年以 77.、1.、18.檢臺 ( 78 )一字第○一五三三號函通知自 2 月 16 日起實施,茲將其最近兩次修訂重要內容列舉如次,以供消費者參閱。

 

1.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可代替人乳符合嬰兒一般營養需要之粉狀或液態之嬰兒配方食品,除非某些成分在調整後方能符合某些特殊營養需要外,本標準適用於一般營養狀況之嬰兒。

2.說明:

2.1產品如為粉狀時,需用水來調製,如為液態時,可直接或加水稀釋後餵食。

2.2當產品按指示使用時,必須能滿足嬰兒營養需要,以維持正常之生長與發育。

2.3本產品僅能用物理方法處理,使產品在正常情況下輸送貯存及銷售,不致發生變質與污染。

3.定義:

3.1卡路里 ( Calorie ) 指仟卡或大卡 ( Kcal ) 為熱量單位。

4.成分與特質:( 原標題為「必需必成分與特質」)。

4.1必需成分

4.1.1嬰兒配方食品是一種以牛或其他動物乳汁及 ( 或 ) 其他動物可食部分或適當之植物性食物作基礎之產品。這些成分能適當之供應嬰兒養分。

4.1.2每含 100 kcal 熱量之嬰兒配方食品,必需包括下列成分。

4.1.2.1維生素及礦物質:每 100 kcal 含量:( 表 1 )

 

表           1.

維生素/礦物質 單    位 下   限 上    限

維生素 A a

維生素 D b

維生素 E ( 生育醇 ) c

維生素 K ( 甲𣲙𢔓 )

維生素 B1 ( 鹽酸硫胺明 )

維生素 B2 ( 核黃素 ) d

維生素 B6 ( 鹽酸况哆辛 )

維生素 B12 ( 氰鈷胺明 )

生物素

膽    鹼

葉    酸

菸鹼酸

泛酸 ( 本多酸 )

維生素 C ( 抗壞血酸 )

e

e

f

μg  RE

μg

μg  α-TE

μg

mg

mg

mg

μg

μg

mg

μg

μg

μg

mg

mg

mg

mg

mg

mg

mg

mg

mg

μg

μg

μg

75

1.4

0.7

4.0

0.06

0.06

0.04

0.15

1.5

7.0

5.4

250

300

8.0

20

80

55

55

30

6

0.2

0.4

60

5

5

225

2.8

 

 

 

 

 

 

 

 

 

 

 

60

200

150

180

90

18

2.5

 

 

 

註:

a、視網醇當量 ( ertinol  equivalent )=1 μg 視網醇 ( retinol ) =6 μg β–胡蘿蔔素 ( β–carotene )。

b、維生素 D,包括維生素 D2 及 維生素 D3

c、維生素 E 包括 dl–α–tocopherol 及 dl–α–tocopheryl   acetate 以 dl–α–tocophehero 計。

d、蛋白質含量 ( 凱氏法,轉換係數為 6.25 ) 超過 1.8 g 蛋白質/100 kcal,每 1 g 蛋白質至少要含有 0.015 mg 以上之維生素 B6

e、鈣/磷=1.2 ~ 2.0。

f、鐵含量應符合第 9.1.6 節規定。

 

4.1.2.2蛋白質

4.1.2.2.1產品中每 100 kcal 所含蛋白質效率 ( PER ) 相當於酪蛋白時,其量不得少於 1.8 g。若蛋白質效率低於酪蛋白時,則最低蛋白質含按照其與酪蛋白之比例而增加,但其產品之蛋白質效率以不低於酪蛋白之 85%為限。每 100 kcal 熱量之蛋白質總量不得多於 4 g 以上。

4.1.2.2.2本產品所使用原料的蛋白質品質,以不低於酪蛋白質效率的 70%為限。

4.1.2.3脂肪和亞麻油酸:產品必須含有脂肪 3.3 ~ 6 g/100 kcal 及亞麻油酸 ( 甘油脂態 ) 至少 300 mg/100 kcal。

4.2非必需成分:

4.2.14.1.2.14.1.2.2等節所列之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素以外,為了要供應一般人乳中含有營養素,以及確保此配方適用於嬰兒營養之唯一來源時可以添加。

4.2.2在添加這些營養之用途,其量以人乳中含量為原則。

4.2.3這些營養素之用途,必須經試驗確認適合於嬰兒者。

4.3質地與顆粒大小:產品應無塊狀,或粗大粒子,可經由軟橡皮及塑膠製奶嘴製餵食。

  以牛乳為基礎製成之嬰兒配方食品,焦粒 ( Scorching  Particle ) 不得超過 15 mg。

4.4純度:所含成分必需乾淨,品質良好,衛生安全,同時合於一般色、香、味品質要求。

4.5特別禁忌:本產品與成分不得經離子化態輻射處理。

5.食品添加物:按標示調製成品每 100 ㏄中之最高含量。

5.1粘稠劑

5.1.1關華豆膠 ( guar  bean  gum ):0.1 g。

5.1.2刺槐豆膠 ( locust  bean  gum ):0.1 g。

5.1.3磷酸二澱粉 ( distarch  phosphate ):0.5 g ( 限用於黃豆粉為主材料 )。

5.1.4乙醯化磷酸二澱粉 ( inhabited  starch   acetated ):2.5 g。( 限用於水解蛋白質及 ( 或 )以胺基酸為主材料 )。

5.1.5磷酸化磷酸二澱粉 ( inhabited  starch   phosphate ):2.5 g。( 限用於水解蛋白質及 ( 或 ) 以胺基酸為主材料 )。

5.1.6羥丙基澱粉 ( hydroxyproryl  starch ):2.5 g。( 限用於水解蛋白質及 ( 或 ) 以胺基酸為主材料 )。

5.1.7鹿角菜膠 ( carrageen ):0.03 g ( 牛乳或黃豆為主之液態嬰兒配方食品 ) 0.1 mg。( 限用於水解蛋白質及   ( 或 ) 以胺基酸為主材料 )。

5.2乳化劑 ( Emulsifiers )

5.2.1大豆磷脂質 ( 大豆卵磷脂 ) ( soybean   phospholipids;soybean  lecithin ):0.5 g。

5.2.2單及雙脂肪酸甘油酯、二乙醯酒石酸酯 ( diacetyl  tartaric  acid  esters;mono-and  diglycerides ):0.4 g。

5.3酸鹼度調節劑 ( pH-adjusting  agents ) 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調味劑。

5.3.1碳酸氫鈉 ( sodium  bicarbonate ):

5.3.2碳酸氫鉀 ( potassium  bicarbonate ):

5.3.3碳酸鈉 ( sodium  carbonate ):

5.3.4碳酸鉀 ( potassium  carbonate ):

5.3.5檸檬酸鈉 ( sodium  citrate ):

5.3.6檸檬酸鉀 ( potassium  citrate ):

  鈉、鉀應在 4.1.2 節所適之限量內。

5.3.7  L (+) 乳酸〔 L (+) lactic  acid 〕。

5.3.8檸檬酸 ( citrico  acid )。

5.4抗氧化劑 ( antioxidants ) 

5.4.1混合濃縮生育醇 ( tocopherols  concentrate ,   mixed ):

5.4.2  L–抗壞血酸棕櫚酸酯 ( Lascorbyl   palmitats ):1 mg。

6.污染物質:

6.1殘留農藥:產品需按良好作業規範,特別小心製備,以期農藥之殘留,無論在生產、貯存或原料成分處理過程中均不得存在。

6.2其他污物物質:不含荷爾蒙、抗生素、致癌物等物質。

7.包裝:容器或包裝材料應符合食品衛生規定。

8.容器內容物:即食 ( ready  to  eat ) 產品之內容物應符合以下規定。

8.1產品重量小於 150 g 時,內容物不得少於容器水容積之 80% ( v/v )。

8.2產品重量為 150 ~ 250 g時,內容物不得少於容器水容積之 85% ( v/v )。

8.3產品重量超過 250 g時,內容物不得少於容器水容積之 90% ( v/v )。

   註:容器之水容積就是在 20℃容器裝滿,密封後所容有蒸餾水之容積。

9.標示

9.1名稱

9.1.1在適當位置標示:「嬰兒配方食品」其字體不得小於其產品名稱之其他標示。但不得使用「代乳粉」或其他類似之名稱。

9.1.2產品中蛋白質之來源應清楚標示。

9.1.3 如 90%以上之蛋白質是得自全脂牛乳或脫脂牛乳或其改良產器,可標示為「牛乳嬰兒配方食品」。

9.1.4若產品既不含任何牛乳製品時,此產品應標示為「不含牛乳或牛乳製品」或相當之詞句。

9.1.5如供特殊營養需要應標明適用對象及產品特性,應予以標明。

9.1.6每 100 kcal 熱量,含鐵質有 1 mg以上之產品,應標示「添加鐵質之嬰兒配方食品」;含鐵質在 1 mg以下者應標示「供三個月以上嬰兒食用時應注意補充鐵質」之類似詞句。

9.2成分表示

9.2.1完整成分表應列明於標示上,內容物之主要原料應按其重量多寡順序排列,維生素與礦物質可依各類維生素與礦物質標示。

9.2.2應詳細標示所用動物性或植物性原料之種名,及添加物名稱。

9.3營養價之表示應以每 100 g 或每 100 kcal 產品表示含營養之含量。

9.4淨重:如為粉狀產品,應以重量表示,如為液態時,應用容積表示,容量與重量均應以公制表示。

9.5名稱與地址:應標示製造廠商之名稱與地址,如係由國外進口,則另需標示代理商之名稱與地址。

9.6原產地:

9.6.1產品原產地應標明之。

9.6.2當產品在原產地以外再加工製造時,該加工地區應被視為原產地。

9.7批號:每個容器應用浮刻或其他永久性之標示,以確認出品工廠和批號。

9.8製造日期:保存期限與保存方法,均應在包裝上標明。

9.9使用方法:產品食用前之調配及使用方法,和開罐後之保存方法,均應在標示或說明書上標明之。

10.衛生要求:應符合本國 ( 外銷者應符合輸入國 ) 有關法令之規定。

 

( 摘自檢驗雜誌第 335 期 )

飼料營養雜誌第七冊合訂本

1990年第1期至1990年第6期

九○年.第一期 ( 74 ~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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