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核定養豬戶及肉雞戶離牧計畫啟動產業調整契機
為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加速調整畜牧產業結構,農業委員會擬定之養豬戶及肉雞戶離牧補償標準已於 23 日奉行政院核定。有離牧意願之養豬、肉雞從業者,可於 87 年 11 月起,依相關規定逕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領取申請書,於申辦期限內逕送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農委會說,有關離牧補償之執行,未來將由台灣省各鄉鎮市區公所籌組離牧補償執行小組,其任務為受理申請離牧補償案件並勘查畜牧場狀況。另由各縣市政府組成離牧補償審議小組,任務則為審查離牧補償案件、補償金之發放及處理所轄各鄉鎮市區辦理離牧案件之問題。前開二小組分由鄉鎮市區公所主任秘書 ( 秘書 ) 及縣市政府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中央則將由該會邀集環保、內政等相關單位籌組小組,監督離牧補償之執行。
農委會強調,為有效達成畜禽產業結構調整,輔導不具經濟規模或競爭力養豬戶及肉雞戶離牧為重點措施之一。估計養豬生產成本需降至每百公斤 3,500 至 3,800 元、肉雞則需降至每公斤 25 元以下,產業方具有競爭力。未來在重視生產效率、污染防治及疾病控制之考量下,畜禽產業將是高品質、高效率、低成本及低污染之產業。此外,「畜牧法」正式實施後,畜禽養殖依法均需登錄列管,該會將輔導產業朝向合法化經營與規劃,提升產業競爭力,在符合相關法令與消費者要求下,確保畜牧生產永續經營。
本申請計畫所需相關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三份。
二、離牧切結書三份。
三、牧場登記證書、或合法建築使用執照 ( 寮舍 ) 證明、或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文件,相關文件需正本一份、影本二份;都市土地農業區無需辦理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者,則需檢附都市計畫農業區養畜禽證明三份。前述牧場登記證書、建築使用執照 ( 寮舍 ) 證明及土地作畜牧證施容許使用文件以申請日為 87 年 3 月 1日為基準。
四、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各三份,若土地位於都市計畫農業區,則另加附都市計畫農業區分別證明三份。
五、牧場位置圖及配置圖各三份。
六、在養證明:
(一)於 85 年 11 月底台灣地區養豬頭數調查或 86 年口蹄疫撲殺紀錄有案者及 87 年 5 月台灣地區畜牧場經營調查 ( 養雞部分 ) 有案者免附。
(二) 85 年 11月底台灣地區養豬頭數調查時無資料之養豬戶需檢附 85 年 11 月 1日以後至 86 年 6 月 30 日以前;肉雞戶需檢附 87 年 1 月 1 日以後至 87 年 4 月 30 日以前之採購飼料或出售毛豬 ( 雞 ) 之發票、收據或其他飼養證明。
七、牧場地上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中國畜牧雜誌第30卷(98)第12期 ( 62 ~ 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