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瘟及口蹄疫撲滅方案
壹、緣 起
一、依據:
日本養豬業界宣佈預定將於西元 1999 年撲滅豬瘟,恐將影響我國豬肉銷日及養豬產業發展,故養豬業者及相關產業於民國 85 年 6 月假立法院以公聽會方式向各級行政機關表達撲滅豬瘟之訴求。農委會鑑於豬瘟對於畜牧生產之重大影響,乃將豬瘟撲滅工作納入農委會重要施政項目,並於 86 年 2 月 19 日報院核定「豬瘟撲滅方案」。然 86 年 3 月中旬台灣地區發生豬隻口蹄疫疫情,造成國內養豬相關產業重大損失,為求養豬事業之永續發展,故將口蹄疫清除計劃納入豬瘟撲滅方案中一併執行。成為豬瘟及口蹄疫撲滅方案。
目前我國正積極與多國進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 之雙邊及多邊貿易談判,而入會後國外的豬肉及其他產品勢必大舉叩關,屆時將會進一步侵蝕國內豬肉市場。因此,為因應國外豬肉等叩關之最佳對策即為即早撲滅豬瘟及口蹄疫。另強化豬瘟及口蹄疫疫情監控及檢診系統,可減少養豬場疾病之發生,進而提昇養豬經營效率,降低生長成本,促進養豬產業之永續發展。
本方案之措施係依據 OIE ( 國際畜疫會 ) 規範規劃,冀期達到撲滅之目標,並能獲國際之認同。
二、發展情勢與問題評析:
(一)國際動物檢疫及世界各國防疫政策已趨向撲滅各種重要傳染病。
受世界貿易自由化趨勢之影響,世界各國防疫政策已趨向撲滅各種足以影響國際貿易之重要動物傳染病,以便運用際動物檢疫規範,保護其國內畜牧產業之安全。
(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養豬產業必須提昇國際競爭力,以因應市場開放之衝擊。
我國正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勢必走向開放之市場。清除豬隻重要疾病可降低養豬成本、提昇我國動物衛生水準,進而提昇我國豬及其產品之國際競爭力並開拓國外市場,抵抗進口產品所帶來之衝擊。
(三)養豬業界主動落實執行撲滅計畫相關措施。
全面預防注射、豬隻移動管制、消毒、人車管制,疫情報告等決定成敗的措施,除靠行政機關之推動外,最重要的是養豬業界的主動配合與執行。養豬業界主動的程度愈高,愈容易達成撲滅豬瘟及口蹄疫的目標,所須投入費用亦愈低。
(四)走私進口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之遏阻程度。
口蹄疫屬境外移入之動物惡性傳染病,走私進口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是為此次口蹄疫發生之原因,若無法有效遏止走私進口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其他血清型之口蹄疫病毒及其他動物惡性傳染病亦將可能肆虐我國,甚至人類之惡性傳染病亦可能經此管道傳入國內。
貳、政策目標
一、目標
(一)督導豬場建立衛生管理及自衛防疫體系。
(二)掌控豬瘟與口蹄疫之疫情。
(三)監控並篩選豬瘟帶毒豬,有效處理及儘速撲滅病原。
(四)長期血清型監控及病原偵測,以期瞭解免疫力與病毒消長關係,潛伏感染及早期偵測血清型之變異以便清除豬瘟與口蹄疫污染場。
(五)落實執行豬瘟與口蹄疫清除計畫工作及緊急防疫措施,期使我國儘速成為豬瘟與口蹄疫之非疫區國家,必要時得先達到部分無疫情區域之目標。
二、計畫期程 ( 以階段性任務完成為工作期程 )
本豬瘟與口蹄疫撲滅計畫預計分三階段進行:
第一 ( 準備 ) 階段:由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開始,全面加強免疫注射及教育宣導,期望於一年內儘速清除臨床豬瘟和口蹄疫病例,並維持使用疫苗無豬瘟和口蹄疫病例之情況約兩年。
第二 ( 清除 ) 階段:由達成第一階段目標時開始,全面停止使用豬瘟和口蹄疫疫苗,並維持不用疫苗無豬瘟和口蹄疫病例之情況約兩年。
第三 ( 完成 ) 階段:於達成第二階段目標時分別宣佈豬瘟和口蹄疫撲滅,但仍須維持監控系統一確認無豬瘟和口蹄疫之狀態。
三、預期效益:
(一)免除豬瘟、口蹄疫預防注射之成本及豬瘟、口蹄疫之直接及間接損失,同時降低其他豬病之發生、提昇生產效率、降低毛豬生產成本,促進產業之永續發展。
(二)成功撲滅豬瘟、口蹄疫代表我國畜牧、獸醫及相關產、官、學界對動物福祉保護、動物保健、協同規劃及執行之能力已臻特定水準,將能展現並提昇我國進步、開發之形象。
(三)獲國際認定為非豬瘟、口蹄疫疫區後,可依國際動物檢疫慣例,對仍有豬瘟、口蹄疫發生國家地區採取限制其所產的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之進口措施,防止豬瘟、口蹄疫地區產品進入國內市場,使國內養豬業及相關產業免受疫病侵入之危害。
(四)提供國內陸續推動其它重大疫病清除計畫之參考。
參、撲滅計畫實施策略及措施
一、組織豬瘟及口蹄疫專案小組負責策定及推動豬瘟及口蹄疫撲滅工作
(一)中央組織全國性豬瘟及口蹄疫撲滅專案小組。
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豬瘟口蹄疫撲滅專案小組設置要點」組成「豬瘟及口蹄疫撲滅專案小組」研定全國性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督導全國豬瘟及口蹄疫撲滅進度,並排解推動計畫之各種困難。
(二)台灣省組織撲滅豬瘟及口蹄疫推行小組
由台灣省政府農林廳結合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台灣省畜產試驗所、台灣養豬科學研究所,以行政與技術劃分區督導各縣市協調解決執行中所遭遇困難,並定期檢討改進及反映各種問題。
(三)縣市組織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推動委員會
各縣市政府依「各縣市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組成委員會,推動並執行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工作,並定期檢討改進及反映各種問題。
二、建立及更新全國豬場資料庫
依各縣 ( 市 ) 畜產主管單位提供之養豬業者資料,建立全國豬場資料庫。資料庫所需資料包括畜主姓名、豬場地址、地理位置、經營形態、獸醫姓名、道路系統、電話、傳真號碼、附近屠宰場及化製場位置與地址等,並註明屬高危險群之豬場。同時將各種監測結果納入資料庫內,作為全國疫情現況掌握與追蹤。
三、教育宣導與督導
(一)督導養豬場建立自衛防疫
1.豬場衛生管理手冊之修正與增印
修正與增印「豬場衛生管理手冊」,分送基層工作人員與農民,以利隨時查閱,確實做好防疫工作,防止病原侵入。
2.海報與宣傳手冊之印製
設計並印製豬瘟與口蹄疫撲滅計畫海報及撲滅手冊,透過產銷管道與媒體分送農戶、肉品市場、屠宰場、化製場、運輸業者,再激發養豬農民共同撲滅豬瘟與口蹄疫之決心與毅力。
3.宣導
(1)透過基層單位管道,達到每一養豬戶有一本豬場衛生管理手冊與一份豬瘟與口蹄疫撲滅手冊供參考。
(2)利用講習班、訓練班、產銷班及其它有關豬隻生產研討會宣導豬場衛生管理手冊之使用。
(二)宣導階段性工作
1.組訓宣導撲滅豬瘟與口蹄疫講師
(1)製作之撲滅豬瘟與口蹄疫標準統一教材,包括全套講義、幻燈片及解答業者質詢之技巧與能力。
(2)利用上述教材,組訓宣導講師,對象以豬瘟撲滅計畫宣導講師為主,學校教師、特約獸醫師及研究人員為輔,受訓完成的講師頒給證書並造冊備用。
2.產、官、學宣導,凝聚共識
(1)組訓完成的宣導講師,繼續由農政單位發函各種接受農政單位補助的講習會,或農會等單位支持的豬隻講習會,要求每一班次必須就近選擇講師宣導本階段撲滅豬瘟與口蹄疫的新措施與執行方法,以形成強有力的廣泛宣傳網。
(2)利用各種媒體,包括電視、廣播、報章雜誌等,廣為宣傳本階段撲滅豬瘟與口蹄疫的措施及有關法令。
(3)必要時配合豬瘟與口蹄疫撲滅計畫舉行記者招待會
3.基層宣導管道
豬瘟與口蹄疫撲滅的宣導管道可繼續透過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各級農會、養豬產銷班、共同採購示範區、豬隻拍賣會、肉品市場、養豬相關產業 ( 飼料、動物藥廠……等 ) 公會及各種相關研討會、講習班、訓練班等單位或組織來落實推廣。
(三)考核與監督
各縣市豬瘟與口蹄疫撲滅計畫推動委員對於各項宣導及教育訓練應詳實考核,對於未參加宣導教育活動之養豬戶應列冊,並加強到場訪視工作或以通訊方式,務必使其瞭解養豬場自衛防疫及各階段撲滅計畫之執行工作。
上項之教育與宣導等執行成果,須每個月底由縣市豬瘟與口蹄疫撲滅計畫推動委員會向台灣省撲滅豬瘟及口蹄疫推行小組北、中、南區負責單位報告,再由各負責執行單位每個月向上級單位報告進度。
(四)宣導全戶防疫之觀念
1.編印手冊、海報及製作電視短片,對全體國民宣導「全民防疫」之觀念和作法。
2.建議有關單位將「全民防疫觀念」列入中、小學、大專院校及軍中教材中。
3.於國際機場及港口出境處,置放「全民防疫」手冊,供旅客自由取閱。
(五)宣導疫苗正確使用觀念
利用上述各種宣傳管道,加強灌輸「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所公佈的各項規定。
四、落實全面預防注射及人車管制消毒
(一)鄉鎮市公所依「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種類及其管理辦法」按時將畜主完成疫苗注射後之報表回報當地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並依「耳標核發程序」,對於施打第一劑豬瘟及口蹄疫疫苗後之豬隻,監督並核發耳標,以利掌握疫苗注射情況,使每頭豬都在適當時機內完成豬瘟及口蹄疫之疫苗注射。
(二)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機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指定區域,令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實施飼養場所及設備之消毒、飼養環境之改善、動物之隔離及病媒之驅除等措施。
(三)各肉品市場加強場內及進出車輛之消毒工作,出場空車確實完成清潔消毒手續。
(四)各豬場確實落實人車進出豬場之管制及消毒。
五、疫情報告及流行病學調查
(一)規劃及建立「動物疫病疫情監測系統」,以強化疫情監控。
系統內包括農委會、農林廳、動物檢疫單位與全國各家畜疾病防治所、肉品 ( 家畜 ) 市場、屠宰場、化製場、大專院校及試驗研究機構之動物傳染病資訊網路系統。
(二)落實疫情通報與追蹤
養豬場 ( 戶 )、運輸業者、化製場、肉品市場、屠宰場、大專院校及開執業獸醫師發現罹患、疑患口蹄疫或豬瘟病例,依照「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應向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 ( 防治所、公所 ) 報告。動物防疫主管機關應妥為規劃人力配置使於接獲報告後迅速派遣防疫人員抵達現場。防疫人員抵達現場後應清點頭數,採集病材並進行流行病學調查、追蹤及其他必要之處理。
(三)加強化製場原料死廢畜疫情監控
動物防疫主管機關應派員不定期至轄區內各化製場檢查,如發現疑患口蹄疫之死廢畜時應立刻追蹤來源場,並採集死廢畜之口、鼻、蹄等有水泡或糜爛病灶等檢體,依標準採樣方法送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確診。對有此病灶死廢畜來源豬場,通知其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處置。
(四)中央成立動物傳染病防疫督導小組,不定期抽查各有關場所
由行政院農委會組成「動物傳染病防疫督導小組」,結合農政、學界代表,會同省市政府主管機關分赴各縣市家畜疾病防疫單位,查核豬瘟、口蹄疫防疫工作執行狀況,並不定期抽查養豬場之自衛防疫工作及化製場之管理紀錄。
(五)主動監控疫情
至屠宰場採樣,主動進行豬瘟、口蹄疫血清學及病毒學之調查,監控持續性感染情形及疫情。並將陸續發生之口蹄疫病毒株送往世界口蹄疫參考實驗室 ( 英國 Pirbright 實驗室 ) 進行血清型鑑定,持續監控病毒株之變異。
(六)豬瘟及口蹄疫爆發之流行病學調查與追蹤
豬瘟或口蹄疫病例經確診後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中華民國動物疾病疫情網路通報作業規範」通告上級防疫主管機關,並進行流行病學調查。調查感染場發病前約 30 日內所進豬隻之來源豬場,及感染場發病前、後約 30 日內所有出售至其他豬場之地點,並通知各豬場所在地家畜疾病防治所,由所在地家畜疾病防治所負責至各豬場調查疾病發生情形,並對這些豬場執行移動管制,進行為期約 30 日之疫情監測,監測期間則回報原通知家畜疾病防治所結案。
(七)對於各動物防疫機關辦理疫情報告及流行性調查等工作成效優良者,得給於適當之獎勵。
六、移動管制
(一)豬隻移動管制
1.仔豬
未依「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種類及其管理辦法」之規定完成豬瘟及口蹄疫之第一次免疫且釘掛耳標,一律禁止移動。
2.肉豬及種豬
未依規定釘掛耳標之豬隻一律不得進入肉品市場拍賣、屠宰或運至其他豬場。
3.違反此動物移動管制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處罰。
(二)發生場豬隻移動管制
1.各動物防疫主管機關接獲疫情報告赴現場調查時應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立刻禁止該場所有動物之移動。各縣 ( 市 ) 動物防疫機關應備妥可當場簽發之移動管制通知書,並將移動管制標示牌標示於管制豬場所有出入口,俾便防疫人員迅速完成移動管制之法定程序。並進行感染豬場疫情監測,直至該豬場連續約 30 天無臨床病例出現才解除其移動管制。對於流行病源追蹤程序所管制之豬場豬隻,防疫主管機關亦應當場簽發移動管制公文書,管制其所有豬隻移動,並依五 (二) 之程序處理。
2.對於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執行不力之行政區,如有危及鄰近行政區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之執行成效時,省或中央政府本於保護大多數行政區之利益,可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28 條規定,禁止該行政區豬隻輸往其他行政區,其所生產之豬隻僅能於該行政區內移動。
七、疫苗品質管制
(一)豬瘟疫苗經檢定合格並黏貼合格封籤後,其存於及運送須置於約 4℃–8℃ 環境之下,決不可冷凍保存,以免疫苗失效。
(二)口蹄疫疫苗進口須依「口蹄疫疫苗緊急輸入有關事項」規定向台灣省政府農林廳申請同意進口逐批由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抽樣實施不活化試驗、安全試驗及效力試驗後,依七 (一) 之保存方式存放及運輸。
(三)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隨時派員赴動物用藥品販賣場所或養豬場 ( 戶 ),除指導正確使用豬瘟、口蹄疫疫苗外,並查緝抽驗疫苗送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檢驗其品質。
八、建立診斷標準
(一)口蹄疫方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所提草案公告「口蹄疫診斷標準方法」,由現場動物防疫人員以臨床症狀及剖檢病變判定,並將病材檢送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進行實驗室診斷。
(二)豬瘟方面
各縣市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豬瘟診斷標準方法」( 螢光標示抗體檢查 ) 進行診斷工作,如確診有困難時,再送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複診。
(三)檢驗水準之提升
1.由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再召訓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之豬瘟診斷人員,並不定期對診斷人員舉行測試。
2.由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赴各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檢試診斷器材,並對豬瘟診斷測試不及格之單位至所輔導。同時建立豬瘟診斷實驗資格檢定及監督方法,並藉該方法之實施,確保診斷水準一致。
九、發病場與周邊場之處理
(一)發病豬場
1.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持續管制豬隻移動,如經判定診斷為豬瘟或口蹄疫時,即依同條例第廿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即時撲殺並予以燒燬、掩埋或化製之。
2.燒燬及掩埋應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如需送交化製場化製時應符合防疫、衛生、環保之法令規定,事先遴選化製場,運送屍體過程時,應嚴格進行消毒工作,避免病原散播污染其他豬場。
3.對於畜舍環境及進出人員車輛加強消毒,對豬瘟病毒一定要選用鹼性消毒水,而口蹄疫病毒一定要用弱酸 ( 動物身上 ) 或強酸、強鹼 ( 環境或設備 ) 消毒水來消滅病原。
4.對發病場上下游買賣豬場追蹤疫情及流行病學調查。
5.實施發病場與周邊場緊急補強預防注射,以保護豬隻及圍堵病原。
6.撲殺之豬隻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由縣 ( 市 ) 主管機關組織評價委員會依「台灣省辦理動物傳染病防疫工作處理豬隻評價標準」辦理評價,再按第四十條項下規定辦理補償,各縣市應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負擔二分之一,並將彙整病豬補償費申請書、收據、評價表、補償費明細表、發病場流行病學調查紀錄表 ( 防疫人員初抵現場所填報者 ) 疾病檢驗紀錄表、移動管制通知書等審核後函報台灣省政府 ( 農林廳 ) 或中央主管機關核撥補助其餘二分之一補償費。對於未依「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種類及其管理辦法」辦理預防接種者、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或其他法令者,除依規定處罰外,發病場遭撲殺豬隻將不予補償。
(二)周邊場
1.以發病場為中心,視實際之需要劃定管制範圍,實施疫情及流行病學調查,以及於必要時實施週邊場之移動管制,和主要連外道路樹立疫區告示牌及設立檢疫站,發現發病豬場則依發病場之處理方式處理。
2.消毒同九 (一) 3.發病豬場消毒方式。
3.豬隻進行疫苗補強注射。
十、攔檢措施
(一)查獲有運載發病豬隻時,應追蹤其來源豬場,如其場內有發病者依發病場處理;對於已發病場仍違反管制措施故意出豬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之規定處置。
(二)查獲有未釘掛耳標之豬隻移動時,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之規定處理。
十一、養豬場自衛防疫及高危險群業者之加強輔導
(一)加強輔導養豬場衛生管理與自衛防疫。
(二)加強購買仔豬飼養之養豬場、餿水養豬業者、架子豬業者及以前曾發生豬瘟及口蹄疫病例之豬場等高危險群業者之列管、訪視及輔導。
十二、加入口蹄疫抗原銀行及採購口蹄疫三價不活化疫苗
為防範大陸及東南亞地區非 01 血清型之口蹄疫病毒之侵入,由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在農委會協助下,針對 A22、Asia–1 及 C 型口蹄疫,以保險合約儲備凍存單價不活化濃縮抗原各 100 萬劑量,並採購 A22、Asia–1 及 C 型三價疫苗 15 萬劑儲存於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以備緊急使用。
肆、實施內容及執行單位
實 施 項 目 | 工 作 項 目 | 執 行 機 關 |
一、組織豬瘟及口蹄疫專案小組 | (一)中央全國性豬瘟口蹄疫撲滅專案小組 | 農委會 |
(二)台灣省組織撲滅豬瘟及口蹄疫推行小組 | 農林廳 | |
(三)縣市組織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推動委員會 | 各縣市政府 | |
二、建立全國養豬場資料 | 全國養豬場資料建卡並掌握高危險群養豬場 | 農林廳、各縣市政府畜產課及動物防疫機關 |
三、教育宣導 | (一)養豬場自衛防疫 (二)宣導階段性工作 (三)考核與監督 (四)宣導全民防疫觀念 |
農委會、農林廳、台灣養豬科學研究所、各縣市政府、畜牧獸醫團體 |
四、落實全面預防注射及人車管制消毒 | (一)落實疫苗注射及耳標釘掛 (二)輔導豬場加強人車管制及消毒措施 |
縣市動物防疫機關 |
五、疫情報告及流行病調查 | (一)組成工作小組 (二)落實疫情通報與追蹤考核 (三)加強化製場原料死廢畜疫情監控 (四)成立動物傳染病防疫督導小組 (五)主動監控疫情 (六)口蹄疫爆發之流行病學調查與追蹤 |
農委會、農林廳、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及相關畜牧獸醫研究單位 |
六、移動管制 | (一)一般豬隻之移動管制 (二)發生場及周圍移動管制 |
農委會、農林廳、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警察局 |
七、疫苗品質管制 | 確保疫苗效果 | 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各縣市政府 |
八、建立診斷標準 | 公告「口蹄疫國家診斷標準」 | 農委會、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 |
九、發生場與周邊場之處理 | (一)撲殺發病豬隻 (二)發生場及周邊場流行病學調查 |
農林廳、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 |
十、豬場自衛防疫及加強輔導高危險群業者 | (一)輔導豬場落實自衛防疫 (二)每月訪視高危險群養豬場 |
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 |
十一、加入口蹄疫抗原銀行 | 加入口蹄疫抗原銀行 | 農委會、農林廳、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 |
伍、經費需求 單位:千元
實 施 項 目 | 預估中央經費需求 | ||||
87 年度 | 88 年度 | 89 年度 | 90 年度 | 合 計 | |
一、組織豬瘟及口蹄疫專案小組 | 2,000 | 2,000 | 2,000 | 2,000 | 8,000 |
二、建立全國養豬場資料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4,000 |
三、教育宣導 | 6,000 | 10,000 | 12,000 | 10,000 | 38,000 |
四、落實全面預防注射及人車管制消毒 | 60,000 | 80,000 | 80,000 | 80,000 | 300,000 |
五、疫情報告及流行病調查 | 55,000 | 50,000 | 50,000 | 40,000 | 195,000 |
六、移動管制 | 2,000 | 2,000 | 2,000 | 2,000 | 8,000 |
七、疫苗品質管制 | 2,000 | 2,000 | 2,000 | 2,000 | 8,000 |
八、建立診斷標準 | 28,000 | 3,000 | 1,000 | 1,000 | 33,000 |
九、發生場與周邊場之處理 | 84,000 | 90,000 | 90,000 | 140,000 | 304,000 |
十、豬場自衛防疫及加強輔導高危險群業者 | 30,000 | 30,000 | 30,000 | 25,000 | 115,000 |
十一、加入口蹄疫抗原銀行 | 30,000 | 30,000 | 30,000 | 47,000 | 137,000 |
陸、預期效果及影響
本方案在養豬戶全面落實豬瘟與口蹄疫疫苗預防注射,確實做好人員車輛進出豬場之管制及消毒,豬隻之嚴格移動管制以及廚餘餵豬,並在內政部警政署、國防部海岸巡防司令部及財政部關稅總局等緝私單位能確實防止走私等條件下,可以在預定期程達成非疫區。
中國畜牧雜誌第30卷(98)第 7 期 ( 9 ~ 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