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輸入人工飼養之鴕鳥、鴯鵲、
食火雞及其種蛋作業注意事項
一、申請程序:
飼養者或進口商 ( 受委託者 ) 向飼養地之縣 ( 市 ) 政府提出申請核轉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或逕向直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經審核後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核發人工飼養同意函件。
二、證件:檢具左列文件各三份
(一)申請書 ( 格式如附件 )
(二)國外報價單影本
(三)人工飼養繁殖證明文件:須經出口國家政府或民間協會證明,確實為人工飼養繁殖,非屬保育類者。
(四)飼養場所土地資料:土地登記簿謄本、及該筆地籍圖謄本 ( 申請人申請之土地若非自已所有,另附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之同意使用書 )、土地使用配置圖及位置示意圖。
(五)經營計劃書:含鳥含、設備、土地面積、生產、銷售等資料。
三、進口鴕鳥、鴯鵲、食火雞等在追蹤檢疫期間三個月內,應先報經縣 ( 市 ) 政府核備後,始可移動,未經核備而逕自移動者,除二年內不予核發人工飼養同意函件外,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四、鴕鳥、鴯鵲、食火雞等進口之檢疫等事項依中華民國輸入動物及其產品檢疫條件及有關法令辦理。
五、進口種蛋另須符合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訂定之農牧場申請認可輸入雛禽指定隔離檢疫場所設置登記及管理要點及輸入雛禽指定隔離檢疫要點。
六、飼養場所僅限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 ( 山坡地、保育區、工業區除外 )、養殖用地。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不得設置。
七、國內發生家禽、鴕鳥、鴯鵲、食火雞等產銷失衡時,本會得視實際情況暫停核發人工飼養同意函件。
申請書
本公司受 之委託,擬自 國進口 ( 註明中英文名稱、學名 ) 公母 隻,合計 隻,供自行飼養繁殖之用。該批 將飼養於 ( 詳註確實地址 ) 並願遵守承諾,進口後追蹤檢疫期間三個月內,如需移動,必先報請所轄縣 ( 市 ) 政府核備,違者願接受停止進口申請二年及相關法令之處分。茲檢送 (一) 國外報價單影本、(二)人工飼養繁殖證明文件、(三)飼養場地土地資料、(四)經營計畫書,敬請核發人工飼養同意函件,以便辦理進口。
此致
縣 ( 市 ) 政府
核轉
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市政府建設局
核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司名稱:
負責人:
地址 ( 通訊處 ):
電 話:
牧 場:
地址及通訊處:
電 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進口同意函,請 □ 郵寄,□ 自取 ( 請擇一畫勾 )
中國畜牧雜誌第五十六冊合訂本
1996年七月號至1996年十二月號
第 28 卷 (96) 第 12 期 ( 45 ~ 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