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商農漁會法修法方向農委會舉開專案小組會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該會正積極進行農 ( 漁 ) 會法修法工作,6 月 25 日再次邀集各機關、專家、學者及農漁會代表舉開專案小組會議。該會說,農 ( 漁 ) 會恢復股金制多年來普遍受到各界重視,台灣省政府曾於 84 年建議內政部恢復該制度,本次會議中,專案小組委員就其利弊得失充分討論後,大多認為恢復股金制度可顯示政府重視:一、農 ( 漁 ) 民的財產權。二、會員對農 ( 漁 ) 會的關心與監督。三、回歸農 ( 漁 ) 會為企業組織之本質。四、強化農 ( 漁 ) 會之財務結構。五、合理分配農 ( 漁 ) 會盈餘。此舉將有助於強化會員與農 ( 漁 ) 會組織間關係,建立農 ( 漁 ) 會自主、自立、自助機能,亦可落實農有、農治、農享之理念,因此,透過審慎之規劃,維護農 ( 漁 ) 會長遠發展,宜恢復股金制度。

        其次,有關農 ( 漁 ) 會組織層級調整方面,由於現行農 ( 漁 ) 會法中有關條文對於組織縱橫合併調整已有規定,農 ( 漁 ) 會組織層級之簡化,在目前尚有實質上的困難,因此,與會委員大多建議農 ( 漁 ) 會組織層級體制宜維持現狀。

        該會又說,在選聘任人員產生方式與任期方面,為貫徹權能劃分制度,強化理、監事會功能,將朝提高理監事學經歷條件,以提昇其對業務策劃與財務稽核能力。此外,為培育農 ( 漁 ) 村領導人才,並避免少數人久任之弊,將修改現行規定,使理、監事任期合併計算,其連選得連任一次。另為強化農 ( 漁 ) 會自主性,刪除由中央或省 ( 市 ) 主管機關遴選總幹事之規定,建議改為理事會就上級農 ( 漁 ) 會依農 ( 漁 ) 會法有關規定辦理總乾事候聘人資格審查,並送主管機關核定符合資格人員中聘任之。

        該會指出,台灣農業主客觀環境已有重大改變,農 ( 漁 ) 會正面臨轉型壓力,為突破困境,強化競爭能力,將儘速完成農 ( 漁 ) 會法之修正。

 

中國畜牧雜誌第五十六冊合訂本

1996年七月號至1996年十二月號

第 28 卷 (96) 第 8 期 ( 1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