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輸入動物及其產品檢疫條件」

之「豬之輸入檢疫條件」

(附件二)

 

  說明: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八十四農牧字第四○五○四四五 A 號公告副本如附件辦理。

附件二 豬之輸入檢疫條件

  一、限自無口蹄疫、牛瘟、非洲豬瘟等疫病疫區之國家地區輸入。

  二、豬隻須產自過去一年未發生布氏桿菌病、豬他縣病 ( 豬腸病毒性腦脊髓炎 )、結核病、豬瘟、假性狂犬病、豬水泡病、豬水泡疹、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及豬出血性敗血症;和過去半年未發生豬萎縮性鼻炎、豬嗜血桿菌胸膜肺炎、豬傳染性胃腸炎、鉤端螺旋病、弓蟲病、豬流行性感冒及豬丹毒等傳染病之養豬場,且該豬隻於輸出前之隔離檢疫期間,經檢查無任何疫病象徵。

  三、豬隻應產自過去一年未發生水泡性口炎之州或相當之行政區域。

  四、豬隻於輸出前應在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指定監督下之隔離檢疫設施內隔離檢疫至少十四天,並施行下列疫病診斷試驗,其結果均為陰性。

  (一)口蹄疫:血清中和試驗。

  (二)非洲豬瘟:間接免疫酵素斑點染色法試驗或酵素接合免疫吸附試驗 ( ELISA 試驗 )。

  (三)牛瘟:補體結合反應試驗。

        (四)結核病:結核菌素皮內接種反應試驗。

        (五)布氏桿菌病:血清試管凝集反應試驗 ( 血清凝集價應在五○國際單位以下 )。

        (六)豬水泡病:血清中和試驗。

        (七)假性狂犬病:血清中和試驗或酵素接合免疫吸附試驗 ( ELISA 試驗 )。

        (八)水泡性口炎:血清中和試驗。

        (九)弓蟲病:血球凝集反應試驗 ( HA  test ) 或乳膠凝集試驗。

        (十)豬傳染性胃腸炎:血清中和試驗。

  (十一)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病:間接免疫螢光抗體試驗 ( IIFA 試驗 ) 或免疫過氧化脢單層分析法 ( IPMA 試驗 )。

        (十二)其他臨時指定之疫病診斷試驗。

        上述疫病之診斷試驗亦得根據國際畜疫會之報導或有關疫情資料,證實該輸出國五年以上未發生時,免予實施。

        五、豬隻不得接種口蹄炎、非洲豬瘟等疫病之疫苗及其他未經同意之疫苗。

        六、豬隻應使用清潔並經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認定之消毒藥品消毒之工具裝運,且於運輸途中,不得經由口蹄疫、牛瘟、非洲豬瘟等疫區港口或機場轉運外,亦不得於運輸途中追加裝載飼料、牧草、墊料或其他動物。

        七、豬隻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 ( 正本 ),應以英文具體記載隔離日期、採樣日期、診斷試驗方法、日期及結果和前述第一至第五項之內容。

 

中國畜牧雜誌第五十五冊合訂本

1996年一月號至1996年六月號

第 28 卷 (96) 第 3 期 ( 71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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