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場登記制度之現況與檢討
(三)
朱慶誠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申請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
依據「建築法」第三條規定,該法適用地區包括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及經內政部指定地區,而屬於該法所稱之建築物需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因此在區域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日期 ( 表 8 ),以後興建之畜禽舍等建築物均需申請建照。亦即畜牧場其建物若符「建築法」規定者,起造人應備具申請書、土地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證明書向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
(三)申辦牧場設立許可
依據「牧場登記規則」第七條規定,申請牧場登記須先申請牧場設立許可,亦即牧場辦妥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後,即可檢具建造執照 ( 舊有畜牧場則檢具使用執照 )、經營計畫、牧場工程圖樣及畜牧設施說明書等證照,向牧場所在之縣 ( 市 ) 主管機關核轉省主管機關或逕送該管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牧場設立許可。惟考量現有牧場大部分為舊有牧場,因此對於舊有牧場採設立許可及牧場登記同時辦理,以資縮短登記流程。
(四)申辦牧場登記
牧場登記是屬於合法土地、建築物及畜禽廢棄物處理合乎環保法令之養畜禽登記,其申請程序為牧場經設立許可後,應於一年內完成建場及設置禽畜排泄物處理設施,並於完成後一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辦登記。
另依據現行「牧場登記規則」第十二條之規定省主管機關接到縣 ( 市 ) 主管機關核轉牧場登記申請書時,得派員會同縣 ( 市 ) 人員複查,再憑核發牧場登記證書。有關申請牧場登記之申請及審核流程詳如圖三。
在以往「鼓勵增產」的時代,有關土地、建築、環保等法令多尚未訂定或嚴格執行,而政府及畜牧業者多僅注重在生產技術的改進與經營效率的提高,對於牧場土地、畜禽舍的合法性及畜牧污染防治並未加以重視。但時至今日,隨著法令的日趨嚴格,也導致台灣地區僅有極少部分的畜牧業者能夠合法經營的特有現象。而台灣地區畜牧產業為因應加入 GATT 的競爭,未來更將朝向高效率及經濟飼養規模發展,而畜牧場之投資費用也將比以前更高,因此一個合法、長期穩定、不受干擾的經營環境,對畜牧場的永續經營與發展甚為重要。
另鑑於台灣地區多數畜牧場尚未合法化經營,將影響畜牧產業的長期發展,故「畜牧法」亦將強制性的牧場登記定位於「合法」的登記。此外,畜牧場需於該法公告二年內完成登記,並依政府核定的生產數量生產;擅自擴大經營規模及未於期限內完成登記者將依「畜牧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除將處以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之罰鍰外,並得通知限期辦理或改善,屆時不辦理或改善者則按次分別處罰,故該法實施後預期將有甚多的畜牧場被迫關場,無法繼續經營。因此,該法有關「牧場登記」與「核定生產數量」的規定,對日後台灣地區畜牧事業的發展有極深遠之影響。
畜牧場辦理合法登記工作的推行,目前已逐漸受到畜牧業者的重視,惟其是否辦理登記,畜牧業者則仍以經濟及畜禽舍是否會遭拆除為其最主要的考量因素,因此,減少畜牧業者於申辨牧場登記中有關建築執照、污染防治及相關費用的支出,將是畜牧業者是否願意辦理牧場登記的關鍵。而如何在「畜牧法」公告實施二年內,克服相關法令限制,簡化申辦手續,輔導以往三十多年來未能合法的畜牧場完成合法登記,是一件相當複雜且艱鉅的工程,亦值得政府有關部門及學者、專家重視與深入探討。
為使「畜牧法」實施後,有關強制且合法登記之規定,對畜牧業者之衝擊降至最低,謹試提建議如下:
一、舊有畜禽舍補辦建照比照自用農舍規定:
畜牧業者申請補辦建照時,建管單位要求工程造價超過四十萬者,皆需建築師設計、簽章、監造及營造業承造,因此,目前畜牧設施雖屬舊建,並經使用多年,但是補領建造執照,仍須按照新建規定辦理;由於畜牧場建築面積廣大,因此補照需花費龐大費用,另補辦建照,尚需以違反「建築法」第二十五條擅自建造畜牧設施,並依同法八十六條規定,處以建築造價千分之 50 以下罰鍰。由於此種規定不合情理,故造成畜牧業者在取得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後,多持觀望態度,遲遲不願請領建照,此種原因是牧場登記工作無法順利推動的主因。為解決此問題,並加速輔導畜牧業者合法化,建議農政單位研訂區域計畫法,公告前已完成建築的畜禽舍認定辦法,伎區域計畫前之畜禽舍可免建照申請,並協調建管單位,對已辦妥土地同意使用之舊有畜禽舍,若無移作畜牧用途者比照農舍免由建築師設計、簽章、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並授權鄉鎮市公所發照,以利畜牧農民申辦。
二、增加辦理畜牧場登記的誘因
「牧場登記規則」其立法精神著重在牧場的管理,因此對辦理登記之牧場違反其條文者,有諸多之處分規定,如撤銷牧場登記、撤銷農業動力用電減免、不予優惠融資貸款及停止供應內銷等。然而畜牧場在耗費鉅資完法登記後並未能獲得實質的獎勵,由於辦理登記之誘因實在不足,畜牧業者自然裹足不前。為使牧場登記工作順利推動,農政單位有必要重新檢討現行的補助與輔導措施,對已完成登記之畜牧場應予優先之貸款、補助與技術輔導,而對於未能依法辦理登記之畜牧業者則應立即停止任何經費的補助,以突顯合法與非法之不同。
伍、遭遇困難
現行「牧場登記規則」之訂定,其立意雖佳,惟申請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建築執照及環保單位會勘等證件及手續辦理不易,是以辦理登記之牧場並不踴躍。鑑於「畜牧法」即將立法實施,因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台灣省政府農林廳亦針對現行「牧場登記規則」之申辦程序,作全盤涉及農政、建管、環保及水利等單位,並非農政部門一個單位即可解決,故在未能克服有關土地、建築執照及環保等相關問題前,欲大幅簡化申辦手續及增加牧場登記之場數仍有困難。其所遭遇之困難如下:
一、申請建照費用昂貴及補照罰鍰問題。
二、「牧場登記規則」缺乏強制性與誘因。
三、辦理牧場登記手續繁雜的問題。
四、承租公有地無法取得同意使用。
五、水源保護區內畜牧業不得新設的問題。
六、環保法令日益嚴格的問題。
七、豬、禽舍不得新建、擴建的問題。
八、畜牧場板橋或搭排等需徵使用費問題。
九、基層辦理牧場登記人力不足問題。
陸、結論與建議
表 9. 區域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日期
區 域 計 畫 | 核定或備案日期 | 公 告 日 期 |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日期 |
台灣南區區域計畫 | 內政部 62. 6. 11.核定 行政部 62. 6. 15.備案 |
由該區內縣市政府依 都市計畫法第十八條 公告 |
屏東縣 64. 10. 6. 高雄、台南縣 65. 6. 1. |
台灣中區區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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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68. 6. 27.核定 | 省府 69. 8. 1.公告 | 彰化、台中、南投縣 69. 6. 1. |
台灣北區區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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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 70. 2. 27.備案 | 內政部 69. 5. 1.公告 | 桃園、台北縣、基隆市 70. 2. 15. |
台灣中部區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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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70. 9. 10.核定 | 省府 71. 5. 13.公告 | 苗栗縣 73. 3. 31.、雲林縣 73. 11. 20. |
台灣北部區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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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 72. 3. 30.備案 | 內政部 72. 5. 9.公告 | 新竹縣、市、宜蘭縣 73. 10. 15. |
台灣東部區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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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73. 7. 4.核定 | 省府 73. 7. 23.公告 | 花蓮、台東縣 74. 11. 16. |
台灣南部區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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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 73. 7. 10.備案 | 內政部 73. 8. 20.公告 | 澎湖 75. 2. 15.、嘉義 75. 11. 1. |
資料來源: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實施區域計劃地區申請同意使用及各種使用地申請變更編定案件處理要點
中國畜牧雜誌第五十五冊合訂本
1996年一月號至1996年六月號
第 28 卷 (96) 第 3 期 ( 63 ~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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