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五年度畜牧生產計畫:
加強家畜防疫及疾病檢驗計畫
一、計畫方針
配合畜牧生產事業之推展,依據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辦理各項家畜衛生工作,其主要措施為:
(一)辦理家畜禽疾病防治,撲滅傳染病原,減少畜禽疾病死亡損失,安定畜禽生產。
(二)辦理人畜共通傳染病防治,實施豬日本腦炎及畜犬狂犬病預防注射,檢除結核病及布氏桿菌病陽性反應之反芻動動,防治乳牛、羊乳房炎,繁殖障礙,檢驗生乳品質,維護人畜公共衛生安全。
(三)輔導農民養畜防疫衛生保健,建立自衛防疫體系。
(四)舉辦獸醫人員技術進修與訓練,提高獸醫技術,確保畜禽生產安全,增進防疫效率,減少疫病為害。
(五)追蹤管制及監視輸入動物,遏止帶入海外惡性傳染病原,保障國內畜牧生產。
(六)逐步健全我國水產動物疫病防疫體系,確保國內水產養殖事業的發展。
(七)加強家畜疾病防治所檢驗設備及技術,強化疫情報系統,充分發揮功能,服務農民。
(八)辦理養豬場肉豬磺胺藥物殘留檢驗,輔導正確使用藥物防止豬肉藥物殘留,確保食肉衛生。
二、單位計畫
(一)豬重要傳染病防治計畫:
1.執行機關:縣 ( 市 ) 政府執行,家畜衛生試驗所協助。
2.計畫項目:
(1)豬瘟防疫。
(2)豬假性狂犬病防疫。
3.計畫目標:豬瘟預防注射 23,147,347 頭次,目標見附表七。豬假性狂犬病防疫 828,455 頭次。
4.豬病防疫實施方法:
(1)加強疫情聯繫,落實豬傳染病疫情調查,迅速實施疫病檢診及採取必要緊急防疫措施。
A.建立轄區仔豬販賣場、肉豬場、種豬場等不同養豬場基本防疫資料檔案,並主動加強聯繫,確實掌握疫情。
B.掌握實際發生狀況,有效處理撲滅病原,並舉辦豬病防疫宣導教育班會,協助農民做好防疫工作。
C.迅速實施疫病檢診、追蹤分析病因、採取緊急防疫措施,並由省家畜衛生試驗所豬瘟診斷小組技術支援。
(2)執行豬瘟清除及防疫工作:
A.豬瘟預防注射工作應依「台灣省豬瘟防疫工作實施要點」積極輔導養豬場落實防疫工作。
B.輔導養豬場預防注射所需豬瘟疫苗應派員赴各養豬場實地瞭解疫苗使用情形及抽驗疫苗真空度,真空度不良之疫苗應予廢棄,並將其批號廠牌別報農林廳處理。
C.各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每月應將疫苗真空度檢查成績及複測抗體檢測結果報農林廳備查並副知農委會。
D.各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對於轄區養豬場發生豬瘟時,應針對每一病例檢討、調查分析病因及追蹤病原,並據以研討妥善防疫對策,與養豬戶充分溝通,並確實輔導改善防疫缺失。
E.各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接獲豬瘟病例時,應即派員進行瞭解,並採取病材或將受檢之病例登記、編號,迅速按正確之檢診步驟確實實施檢診,並將結果迅速通知畜主及輔導改善防疫對策。
F.豬瘟診斷應以血液學、病理學及螢光標示抗體檢查為主,如有疑似病例,一律派員指導,或將病材送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做最後診斷。
G.各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進行豬瘟螢光標示抗體診斷,必要時得請家畜衛生試驗所派員指導。
H.必要時以逢機採樣模式,複測豬瘟抗體產生情形,同時詳細註明使用疫苗廠廠別,批號、預防注射日期及其免疫模式於紀錄卡上,並將結果通知養豬戶,以確保其正常狀態之維持。對抗體產生不良之豬場,各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應詳實探討原因及輔導改善,將結果報農林廳。
I.複測豬瘟抗體所需豬瘟病毒及新城雞瘟病毒由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提供。
J.對於經完整豬瘟疫苗免疫之豬隻仍發生豬瘟之病例,各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應立即採血並與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豬瘟診斷指導小組聯繫,就該場預防注射模式、抗體產生情形及疫苗品質,逐一檢討,以瞭解實際發生原因。
K.委請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研擬建立豬瘟標準血清診斷方法及其效益。
L.經確診豬瘟發生場之病豬,包括同欄其他豬隻應依法執行撲殺、燒燬或掩埋,並依規定辦理評價核發補償費:
a.補償費依評價額五分之三以內發給,但最高不得超過小豬 ( 18 公斤以下 ) 600 元,肉豬 ( 18 公斤以上 ) 800 元,種豬 1,000 元。
b.前述補償費最高額限制得因應豬價變動,經檢討後調整之。
c.本項補償費由各縣市於每月 25 日以前彙整審核後函報農林廳核撥。
N.請各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加強販賣仔豬場及專買仔豬飼養肉豬場等高危險群之衛生管理,即依豬瘟疫學及血清流行病學之調查分析計畫,提送農林廳核定。
M.豬瘟清除計畫工作,必要時由各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協調指定特約獸醫師辦理。
(3)豬假性狂犬病清除及防疫:
A.輔導養豬場實施豬假性狂犬病不活化疫苗預防注射及加強豬場之衛生管理,防止病原污染,減少疾病之發生。
B.依清除策略逐年建立豬假性狂犬病清淨種豬場。
C.依建立之豬假性狂犬病清除模式輔導養豬場參與清除示範工作。
a.每三個月全面免疫種豬一次,仔豬於 8 週齡及 12 週齡實施預防注射,留種豬在留種前先採血檢查,抗體陰性豬才留種,每半年逢機抽樣採血一次,以監視場內感染率之變化,利用示範場模式推行各縣市種豬場及一貫作業場參加清除計畫。由台灣養豬科學研究所成立工作小組,必要時技術指導防疫單位之執行。
b.由各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邀請轄區種豬場及一貫作業場舉辦 RP 清除計畫說明會及意願調查,輔導業者利用示範場模式,使用 GI 缺損疫苗,納入豬假性狂犬病清除計畫,且由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執行血清學檢測工作。
c.為落實豬假性狂犬病清除計畫之執行,由台灣養豬科學研究所進行 GI 缺損死毒疫苗及 GI 缺損活毒疫苗之免疫效力評估,適時檢討改善策略。
d.本清除工作應由執行之家畜疾病防治所及台灣養豬科學研究所定期檢討執行情形。
D.擬訂「種豬場豬假性狂犬病清淨標示要點」,提高養豬農戶配合意願。
(4)豬特定傳染病及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之防疫及監控。
A.豬特定傳染病防疫:
a.應用流行病學方法,以逢機抽樣模式採血清測定,調查其陽性率。
b.加強消毒防疫工作遏阻病原侵入,以減少經濟損失。
c.委請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研擬建立豬特定傳染病標準血清診斷方法。
d.擬訂「種豬場特定傳染病清淨標示要點」,提供購買種豬之辨識。
B.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之防疫及監控:
a.各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依公告之診斷方法進行檢診工作,提供防疫資訊。
b.各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進行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診斷時,必要時得請家畜衛生試驗所派員指導。
c.委請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整合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之相關疫情資料,擬訂防疫對策及預防方法之監控模式。
d.由台灣養豬科學研究所依流行病學方法,進行發生場疫學調查與改善豬場衛生成效之評估,供防疫之參考。
(二)草食動物疾病防治計畫:
1.執行機關:縣 ( 市 ) 政府執行、家畜衛生試驗所協助。
2.計畫項目:
(1)乳牛及羊乳房炎防治。
(2)乳牛及羊蹄病防治。
(3)生乳品質檢驗。
3.實施方法:
(1)乳牛及羊乳房炎防治。
A.指導畜主對所有泌乳牛 ( 羊 ) 隻,經常實施榨乳前清潔紙巾擦拭,榨乳後乳頭藥浴及自行 CMT 診斷液檢查。
B.採用 CMT 診斷液實施乳汁檢查,經 CMT 診斷液檢查反應呈 + + 以上牛 ( 羊 ) 隻,採乳汁送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檢驗,以便採取防治措施。
C.患牛 ( 羊 ) 輔導隔離治療,對治療無效者勸導畜主淘汰。
D.輔導酪農每次榨乳前採用 ( Striptest ) 檢試臨床性乳房炎,以利採取防治措施。
(2)乳牛及羊蹄病防治。
A.輔導成立削蹄服務隊:充實台灣地區削蹄服務網,提供酪農戶定期服務。
B.宣導教育酪農,講述削蹄對泌乳量及乳牛 ( 羊 ) 使用年限之影響及蹄病之嚴重性,促進酪農對削蹄之重視。
(3)生乳品質檢驗。
A.監督各地乳品加工廠及集乳站實施抗生物質、酸度、比重、脂肪、塵埃、酒精、美藍等檢驗工作。
B.酪農之生乳實施衛生品質抽驗。
C.前二項檢驗成績不合格之酪農戶辦理追蹤輔導,以提高生乳品質。
(三)家禽疾病防治計畫:
1.執行機關:縣 ( 市 ) 政府執行、家畜衛生試驗所協助。
2.計畫項目:
(1)強毒內臟型新城雞瘟清除。
(2)慢性呼吸器病清除。
(3)雛白痢保菌雞檢除。
(4)養雞場衛生防疫指導。
(5)健全家禽保健中心。
(6)建立禽病防疫工作網促進冷凍禽肉 ( 包括雞、鴨等 ) 外銷。
(7)建立特約家禽獸醫師診療服務體系。
(8)成立家禽衛生管理小組,研訂家禽衛生管理之標準。
(9)建立家禽疾病疫情通報系統。
3.計畫目標:雛白痢保菌雞檢除 800,000 隻次。
4.實施方法:
(1)強毒內臟型新城雞瘟清除。
建立轄區內雞場基本資料 ( 包括規模、品種 ),調查其新城雞瘟疫苗使用情形及過去一年之發生情形,並加強宣導定期監測抗體力價及清除後之好處,以增加雞場之配合意願。擬訂長、中、短程目標積極推行,以達到清除之目標。
(2)慢性呼吸器病清除。
由防治所及種雞業者代表成立「執行小組」,並調查種雞場使用及未使用疫苗污染情形,勸導進雛時停止使用疫苗,改以衛生管理策略,以加速清除之目標。
(3)雛白痢保菌雞檢除。
A.檢驗方法:採取全血以雛白痢診斷液行急速凝集反應或試管凝集反應。
B.檢驗對象:
a.養雞場所有孵化後 70 至 150 日齡之未產卵雞隻為主要對象。
b.符合本廳規定「雛白痢檢驗注意事項」之養雞場自行實施雛白痢檢驗。
C.檢驗次數及陽性雞之處理:初生種雛至產蛋前檢驗兩次以上,已產蛋種雞每年檢驗一次以上。陽性雞一律淘汰。
D.孵化器消毒:從事孵化之孵化器,應使用蟻醛燻煙法勵行消毒。
(4)養雞場衛生防疫指導。
A.輔導轄內養禽業或農戶之家禽防疫計畫並應業者或農戶申請實施新城雞瘟 HI 抗體抽樣測定,成績不良者通知畜主改善加強免疫。
B.輔導養禽場改善衛生管理,並實施疾病檢驗及養雞場消毒噴霧服務,以撲滅病媒昆蟲及家 ( 水 ) 禽流行病防治宣導。
(5)健全家禽保健中心。
推動家禽保健中心,藉以服務養禽場血清抗體之測定,俾利防疫計畫之擬訂,預防家禽疾病之發生,減少損失。
(6)建立禽病防疫工作網,促進冷凍禽肉 ( 包括雞、鴨等 ) 外銷。
A.各縣市政府應切實健全轄區禽病防疫體系,掌握疫情。
B.配合農委會訂定「外銷用原料家禽健康證明書核發要點」,機動協助業者加強禽病防疫工作,以降低國內產銷失調時市場壓力。
(7)建立特約家禽獸醫師診療服務體系。
由中華民國養雞協會挑選肉雞共同產銷班,由家禽疾病防治所協調指定特約獸醫師提供政府委託之各項服務,以提升養禽場衛生管理水準。
(8)成立家禽衛生管理小組,研訂家禽衛生管理之標準。
邀集禽病專家與業者成立家禽衛生管理小組,其商研訂家禽衛生管理之標準,編印成冊,供養禽飼養業者管理之參考。
(9)建家禽疾病疫情通報系統。
結合相關產業力量,使各地家禽疾病一旦發生時,除了政府的法定通報管道外,另增加一條通報管道,並聯合各地防疫機關疫情資訊互相通報並告知相關業者,對疫情提早採取加強防治措施,避免疫情擴大造成業界重大損失。
(四)防治人畜共通傳染病:
1.執行機關:縣 ( 市 ) 政府執行、家畜衛生試驗所協助。
2.計畫項目:
(1)反芻動物結核病檢除。
(2)反芻動物布氏桿菌病檢除。
(3)豬日本腦炎防疫。
(4)狂犬病防疫。
3.計畫項目:豬日本腦炎防治 65,500 頭,乳牛、乳羊結核病檢驗工作目標 90,000 頭次,乳牛、乳羊布氏桿菌病檢驗工作目標 50,000 頭次,鹿結核病檢驗工作目標 5,000 頭次。
4.實施方法:
(1)反芻動物結核病檢除:
A.乳牛部分:
a.檢驗方法:以牛結核菌素皮內反應檢驗,呈疑陽性反應者應行複驗,檢驗工作每年實施一次,但污染牧場每三個月施行檢驗一次。
b.補償費負擔:經撲殺之患牛核發評價額五分之三以內補償費,每頭最高額不得超過新台幣 51,000 元,由農林廳、縣市政府以各半之比例分擔。( 若有專案計畫補助時另依其規定辦理 )
B.乳羊部分:
由各縣市政府宣導飼羊農戶提出乳羊結核病檢驗申請,檢驗方法依「羊結核病檢驗方法」規定實施,呈陽性反應者,勸導淘汰宰殺。
C.鹿部分:
由各縣市政府宣導鹿農提出鹿結核病檢驗申請,依台灣省鹿隻結核病檢驗工作實施要點辦理。
(2)反芻動物布氏桿菌病檢除:
A.乳牛部分:
a.檢驗方法:以布氏桿菌病診斷液檢驗,初驗採用血清急速凝集反應,複驗時採用試管凝集反應及補體結合反應或病原菌分離,檢驗工作每年實施一次,污染牧場按月施行檢驗一次。
b.病牛處理:經檢驗判定為陽性或檢出病原菌之乳牛,如符合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得在家畜防疫員指定場所,執行宰殺取材,並核發補償費。
c.補償費負擔:經宰殺之患牛核發與售價差額之補償費,每頭最高額不得超過新台幣 20,000 元,由農林廳、縣市政府以各半之比例分擔。( 若有專案計畫補助時另依其規定辦理 )
B.乳羊部分:
由畜主自動申請,檢驗方法依「羊結核病檢驗方法」規定辦理,呈陽性反應者,勸導淘汰宰殺。
(3)豬日本腦炎防疫:
A.應用豬日本腦炎減毒疫苗預防注射。
B.預防注射對象以八十四年秋冬出生,預定八十五年二至四月間配種或已配種妊娠初期之新母豬。
C.撲滅病媒蚊蟲。
(4)畜犬狂犬病預防注射與登記:
A.各縣 ( 市 ) 政府於年度辦理畜犬狂犬病預防注射及登記工作前,應依據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公告副知農林廳。
B.配合預防注射工作,加強狂犬病防疫之宣導。
C.預防注射及登記悉依台灣省畜犬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分為定期及不定期注射共二種:
a.定期注射:每年定期巡迴兩次,由各縣市政府參照各鄉鎮市區域預估頭數及家畜防疫人員調配等實際情形,分區排定日期、時間、地點,辦理預防注射及登記。
b.不定期注射:畜主於定期注射外,可攜帶犬至各縣 ( 市 ) 家畜疾病防治所,各縣 ( 鎮、市、區 ) 公所或經各縣 ( 市 ) 政府指定委託之家畜醫院申請辦理畜犬狂犬病預防注射及登記工作。
(五)動物疫病、病性鑑定系統及獸醫訓練計畫:
1.加強基層獸醫防疫指導及科技新知訓練:
(1)由農林廳就各縣 ( 市 ) 家畜疾病防治所現職人員分別洽請家畜衛生試驗所及各學校研究機構協助辦理牛、豬、家禽疾病防治技術等訓練。
(2)辦理各鄉 ( 鎮、市、區 ) 公所獸醫人員短期技術訓練。
(3)辦理執業獸醫師 ( 佐 ) 再教育訓練。
2.加強家畜疾病檢驗功能:
(1)加強縣 ( 市 ) 家畜疾病防治所實驗室維護。
(2)購置充實疾病檢驗儀器設備。
(3)建立本土性重要家畜禽疾病病原分離方法標準化。
3.強化疫情調查報告及追蹤檢疫。
4.加強天然災害地區疫情調查與防疫措施。
5.汰換及購置防疫消毒車輛,增強動物疫病防疫功能、協助走私畜產品燒燬、掩埋之消毒工作。
(六)家畜保健衛生計畫:
1.宣導教育:配合畜牧事業發展需要,隨時介紹獸醫新知,辦理講習、觀摩會、訓練農民。
2.消毒服務:運用現有消毒施行病畜戶消毒,緊急消毒優先辦理,平時消毒配合畜舍需要辦理。
3.協助處理走私進口動物及產品有關工作。
(七)健全水產動物疫病防疫體系計劃:
1.強化水產動物疫情調查工作,辦理養殖戶養殖衛生教育及防疫輔導。
2.提供養殖戶水產動物疾病檢診及水質檢驗。
3.培育水產動物疾病檢診及防疫人才。
4.建立水產動物疫病區域防疫網,並加強區域性合作。
5.深入探討水產動物大量死亡病因,輔導養殖戶適當處理減低財產損失。
(八)養豬場肉豬磺胺藥物殘留檢驗計畫:
1.由各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繼續針對養豬場上市前之毛豬採樣檢驗磺胺藥物殘留情形,並配合輔導改善。
2.繼續輔導台灣省農會六處及台灣省毛豬運銷合作社聯合社等毛豬運銷十二處管道,針對所屬毛豬運銷會員或社員,辦理上市前肉豬磺胺藥物殘留檢測服務,對不合格者列名冊,函送各縣市加強檢驗輔導改善。
3.檢驗方法採用薄層層析法 ( TLC ) 快速檢測法檢驗。
中國畜牧雜誌第五十五冊合訂本
1996年一月號至1996年六月號
第 28 卷 (96) 第 3 期 ( 16 ~ 24 )
Copyright © 1998
茂群峪畜牧網. 本網站圖文係屬茂群峪有限公司,內文之版權為該雜誌社所有,非經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