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場管理與登記
(六)
黃國青
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十三、「台灣省違章建築拆除認定基準」第二點第十款所稱農業生產之寮舍以合於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規定經主管農業機關同意設置者為限,包括畜牧設施之畜舍、禽舍及養殖設施之寮舍有關「台灣省違章建築拆除認定基準」停止適用前所搭蓋符合該基準第二點第十款規定專供農業生產之寮舍,申請接水、接電所須之證明,仍請規定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領。( 詳見省公報七十七年秋字第六十七期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八十年八月十日建四字第○三四七二八號函及八十三年八月一日建四字第六○四○六號函 )。
十四、按非都市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規定,就其所有權範圍土地,得依法令限制容許使用種類,自由使用收益,而興建畜牧設施飼養豬、牛等家畜,將改變土地之地形地力,故共有土地之共有人如不出具同意興建畜牧設施使用之同意書時,似不宜核准設置使用,而應由所有權人另為適當合法之使用。( 詳見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八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八三地四字第一五六四六號函 )。
十五、依據牧場登記規則第十二條規定,申辦牧場登記或依第九條但書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時,應先會同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派員實地勘查,惟對於有排廢污水之豬、乳牛場,若提具六個月內之下列放流水報告之一以為辦理者 (1)環保單位採樣檢驗合格放流水報告 (2)環保署認可廢 ( 污 ) 水檢驗測定機構採樣檢驗之放流水合格報告 ( 包括台南、屏東縣家畜疾病防治內所在 ),可免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會勘而逕行申辦牧場登記。( 本廳八十三年八月廿四日八三農畜字第五八○四○號函及九月六日八三農畜字第八二七三號函 )。
十六、有關農民辦理牧場登記,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之資歷因公所無農民飼養調查資料無法證明時,農民可憑 (1)四鄰證明 (2)購飼料或仔畜禽證明 ( 五年以前 ) (3)五年以前之畜禽銷售紀錄及參加家畜保險及共同運銷等做為佐證資料向公所申請核發證明。( 本廳八十三年五月廿六日八三農畜字第四○四二九號函 )。
十七、查畜牧場建物若係在區域計畫法公布施行前興建,並已依法補領使用執照,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取得水電應無疑慮,如其建物實際作畜牧經營使用得以免再重行申辦畜牧設施同意使用。( 見本廳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八二農畜字第七九八三號函 )。
十八、依「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已查封之不動產,執行法院得許債務人於必要範圍內管理或使用之。( 即向執行法院請求允許土地之合法使用文件 )。又依「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一條對查封之效力及放查封物孳息之規定,則地上設施投資恐將無保障,為顧權益,建議土地宜先行妥善處理後,再行辦理畜牧設施容許使用為宜。( 本廳八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八三農畜字第五六四七一號函 )。
十九、凡申請牧場登記案件全部書面審核逕行發證,並依牧場登記規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本廳得隨時抽查,另依牧場登記規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牧場違反本規則之規定……得依左列規定處分之……」因此請縣市政府日後能確實審核。
二十、為落實執行行政院核定之養豬政策調整方案所定短期內頭數不再增加,長期逐年減少之政策目標,凡於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申請作豬舍及其相關養豬設施同意使用案件 ( 包括新建、擴建 ),停止受理申請,並不予同意使用。( 台灣省政府農廳八十年九月廿四日農經字第八四三六號函 )
廿一、釋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申請新建、擴建禽舍使用案件,目前暫停受理申請並不予同意使用,惟對舊 ( 現有 ) 養禽戶 ( 場 ) 申請補辦同意使用手續及在限制新建、擴建禽舍日期前已提出申請者,應請貴府或土地所在地鄉鎮公所出具證明或於審查簽辦單中查證註明,俾憑辦理。( 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八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農經字第三一八九號函 )
廿二、釋關於本省非都市土地之農用地未經申請核准,擅自興建農業畜牧、養殖等設施,如何處理案
(一)非都市土地之農用地容許作為農業設施、畜牧設施等項目使用,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附表一所明定,其申請與核准程序等有關事項,應請依照「台灣省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地區申請同意使用及變更編定處理要點」( 刊登省公報七十五條春字第廿二期 ) 辦理。
(二)至於部分農民因不諳法令,未經申請核准擅自先行興建使用,如核符「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且不影響鄰近農地利用,居住環境及灌排設施者,請轉知各縣鎮公所有關人員實地調查,若有未經申請先行使用者,主動輔導農民限期補辦同意使用手續,否則應予依規定取締。( 台灣省政府農林廳七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農經字第一○四三七號函 )
廿三、釋非都市土地一般或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內申請農業設施、畜牧設施或養殖設施經省縣農業單位核准同意使用,其建築面積及建蔽率,依照內政部六六、三、一台內地字第七二二五九○號函之規定,准予免受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之限制。(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七十一年九月廿二日建四字第一八三九一七號函 )
廿四、釋關於非都市土地編定為「特定或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經申請同意使用為農業、畜牧養殖等設施後,如未照核准條件使用時,如何處理案
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特定或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並向農業單位申請經同意作為農業、畜牧或養殖等設施使用,其於核准同意使用後,如申請人未依核准條件使用,變更用途,擴充面積,變更地點,挖掘魚池超過核准深度,危及鄰近農業生產環境時,農業單位應於發現時,即通知於限期 ( 一個月 ) 內依同意使用事項使用,逾期仍未能改善者,應即撤銷原同意使用,並請貴府依區域計畫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台灣省政府農林廳七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農經字第七○四二七號函 )
廿五、釋有關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同意使用法規疑義乙案
(一)農牧用地申請同意使用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畜禽舍使用之建築設施,除符合行政院祕書長六十六年六月九日台六十六內四七三一號函第四款:「簡易家禽寮其構造材料為竹、木、稻草、塑膠板等,每棟面積不超過一四五平方公尺者」免申請建築執照外,餘應依「實施區域計劃區建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申請建築許可。
(二)有關工程造價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雜項工作物之造價,應由建築物覈實估定,由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定,並依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設籍,稽徵機關即依上開規定核計現值,除符合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專供飼養禽畜之房屋」免稅者外,餘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台灣省政府農林廳七十六年五月廿六日農經字第○四○三三號函 )
廿六、釋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申請作畜牧設施 ( 養豬場及養禽場 ) 同意使用乙案
(一)養豬場及養禽場如申請堆肥舍、看守舍等非增加飼養規模之設施,可不受暫停接受養場及養雞新建、擴建申請之限制,惟其興建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建築法」等相關法令申請辦理。
(二)另有關養禽業如屬新建、擴建在暫停受理前已經公所轉縣府申請,若經縣府退件,則不再受理其申請。( 行政院農業委員八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農牧字第一一一九一五A函 )
廿七、有關養禽業者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申請土地同意使用,屬新建、擴建禽舍一案,暫不予同意為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台八一農牧字一一○六七九A函;台灣省政府公報八十一年春字第五十期 )
廿八、省政府環境保護處八十三年十月十八日環一字第五二四九九號函示:
(一)農民若欲從事畜牧業時,其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提出「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目前規範為「設計或實際已達最大日廢 ( 污 ) 水產生量五十立方公尺 ( 公噸/日 ) 以上者」並在依法令規定應經農政單位申請設立前,需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並經省環保主管理機關審查核准,始得為之。
(二)另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三條規定農民欲從事畜牧業時需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目前依環保署公告「應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指定事業機構」中第六條養豬規模一千頭以上之養豬場及第七條凡事業廢棄物產每日四公噸以上或每年一千二百公噸以上之事業機構規定,需先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並經省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始得為之。
廿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二年二月廿七日八二農牧字第二一○七一○ A 號函示: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而用於辦理養禽牧場登記之配種公母名稱一覽表如下: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而可用於辦理養禽牧場登記之配種公母禽一覽表
一、引進品系:
禽 別 | 品 系 名 | 曾經進口 之地區國 |
|
中 文 | 英 文 | ||
蛋 雞 | 麗加福 | DEKALB | 美國 |
海斯 | H & S | 美國 | |
秀拔 | SHAVER | 加拿大 | |
海碩士 | HISEX-WHITE OR BROWN | 荷蘭 | |
巴布谷 | BABCOCK | 日本 | |
秀蘭 | NISHLINE | 日本 | |
海蘭 | HY-LINE | 日本 | |
雞霸王 | GAMBIER | 南非 | |
得凱 | TOKAI | 南非 | |
華年 | WARREN | 歐洲 | |
優利海碩士 | EURIBIRD HISEX BROWN | 荷蘭 | |
哈可 | HARCO | 歐美 | |
伊莎褐 | ISA BROWN | 法國 | |
您可 | NICK | 美國 | |
荷萬士 | BOVANS | 荷蘭 | |
羅萬 | ASA LAYER | 歐美 | |
鴨 |
帝國 | TEAGLE | 澳洲 |
佳麗 | CHERRY VALLEY | 英國 | |
海格勒 | HEIGAARD | 丹麥 | |
鵝 | 白羅曼 | WHITE ROMAN GOOSE | 歐洲 |
愛姆登 | EMBDEN GOOSE | 歐洲 | |
非洲鵝 | AFRICAN GOOSE | 非洲 | |
吐魯斯鵝 | TOULOUSE GOOSE | 法國 | |
火 雞 | 尼吉拉 | NICHOLAS | 美國 |
楓葉火雞 | MAPLE | 加拿大 |
二、本土品系
禽 別 | 品 系 名 | |
中 文 | 英 文 | |
土 雞 | 台灣土雞 | NATIVE CHICKEN |
台灣仿土雞 | SIMULATE NATIVE CHICKEN | |
鴨 | 番鴨 | MUSCOVY |
北京鴨 | PEKING DUCK | |
改鴨 | KAIYA | |
土番鴨 | MULE DUCK | |
菜鴨 | TSAIYA | |
鵝 | 白色中國鵝 | WHITE CHINESE GOOSE |
灰色中國鵝 | BROWN CHINESE GOOSE |
三、未來國內自行開發之新品種,亦隨時列入。
中國畜牧雜誌第五十四冊合訂本
1995年七月號至1995年十二月號
第 27 卷 (95) 第 12 期 ( 83 ~ 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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