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場管理與登記
(四)
黃國青
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三)區域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日期
區 域 計 畫 | 核定或備案日期 | 公 告 日 期 |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日期 |
臺灣南區區域計畫 | 內政部 62.06.11 核定 行政院 62.06.15 備案 |
由該區內縣市政府依都 市計畫法第十八條公告 |
屏東縣 64.10.06 高雄、臺南縣 65.06.01 |
臺灣中區區域計畫 | 內政部 68.06.27 核定 | 省府 68.08.01 公告 | 彰化、臺中、南投縣 69.06.01 |
臺灣北區區試計畫 | 行政院 69.02.27 備案 | 內政部 69.05.01 公告 | 桃園、臺北縣、基隆市 70.2.15 |
臺灣中區區域計畫 | 內政部 70.09.10 核定 | 省府 70.05.13 公告 | 苗栗縣 73.03.31、雲林縣 73.11.20 |
(四)都市計畫農業區農業設施之申請:
1.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廿七條:
(1)農業區除應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生產必要設施。
(2)但經本府專案核准之公共事業設施及第廿八條所規定者不在此限。
2.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廿七條第四款:
(1)農業生產必需設施包括:
抽水機房、乾燥機房、蓄水池、育苗中心作業室、苗圃、土場、農產品儲藏室及冷凍室、農機具儲藏室、農產品包裝場、集貨場、農產品初級加工室、蠶室、農業攪拌池、畜禽舍孵化室、衛生消毒室、集乳室、飼料調配室、肥水庫、堆肥舍、沼氣醱酵設備、農路、曬場。
(2)其建築基層面積以縣市政府核准者為限,得不計入農舍面積內。
3.農民申請農業生產必要設施審核程序:
七十三年八月廿九日府農經字第一五四二二四號
(1)最大建築基層面積
a.經中央或省政府核定有案者從其規定。
b.抽水機房、乾燥機房、蓄水池、育苗中心作業室、苗圃、土場、農產品儲藏室及冷凍室、農機具儲藏室、農產品包裝場、集散場、農產品初級加工室、蠶室、農業攪拌池等「農業設施」總面積以 330 平方公尺為限。
c.畜禽舍孵化室、衛生消毒室、集乳室、飼料調配室、肥水庫、堆肥舍、沼氣醱酵設備等「畜牧設施」必要面積 ( 包括空地面積 ) 按左列標準核定:
A.養豬設施:母豬每頭十六平方公尺,肉豬每頭二平方公尺。
B.乳肉牛、羊設施:每頭廿五平方公尺。
C.家禽設施:每百隻二十平方公尺。
(2)審核程序:
a.有關農業生產必要設施之核准,應由農民檢附有關文件逕向建管單位申請建築許可。
c.建管單位核發建築許可時,應會請農業單位按申請人現耕之農牧用地經營之實需核定其設施種類及最大基層面積。
4.農民團體申請農業設施審核程序
七十四年八月五日七四府建四字第一五二三○八號
(1)農民團體在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設置農業生產必要設施,應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2)農民團體應檢附有關文件,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由農業單位受理,經會送有關單位審查,如符合規定者報請省農林廳核辦。
(3)省農林廳就農民團體業務範圍,將申請地點、設施項目、規模、所需最大基層面積及區內既有農業生產設施興建情形,依實際需要嚴格審核。
(4)經農林廳送會有關單位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同意文件,以憑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廿七條之規定向都市計畫建管單位申請建築。
附件七:
都市計畫內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
茲證明左列標示土地係都市計畫內
土 地 標 示 | |||||||
鄉 鎮 別 | 段 別 | 地 號 | 地目 | 等 則 | 面積 ( 公頃 ) | 土地分區使用別 | 備 註 |
證 明 書 | |||||
茲證明 君於左列標示農地為申請畜牧設施面積 |
|||||
土 地 標 示 | 備 考 | ||||
鄉 鎮 別 | 段 別 | 地 號 | 證 明 事 項 | 面積 ( 公頃 ) | |
此 致
鄉鄉長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附件八:
都市計畫內農業區申請寮舍證明範例
申請證明事項
鄉 村
一、座落 鎮 小段 地號土地上
市 里
都市計畫農業區用地以 搭蓋供養 之寮舍計 棟
,高度 公尺,每棟建築面積 平方公尺,合計建築面積
平方公尺,符合行政院祕書長六十六年六月九日台六十六內四七三一號函及行政
院農委會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八十一農糧字第一○二○六一三A號函規定免申請建築許可之寮舍准予接
水、接電。
二、有關該寮舍之安全及產權問題,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將來如有擅自變更非供前開農業生產之使用,應以
違章建築論處。
三、所請經核屬實,特此證明。
右 給
○ ○ ○
○ ○縣建設局長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四、如何申請建照執照及使用執照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畜牧設施建造執照審查表
批 示 | 月 日 | 核 覆 | 月 日 | 核 審 | 月 日 | ||||
審 查 項 目 | 審 查 結 果 | 審 查 項 目 | 審 查 結 果 | ||||||
(1)土地登記總簿謄本。 | (6)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 ||||||||
(2)地籍圖謄本。 | (7)建築物高度。 | ||||||||
(3)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 (8)基地位置圖與現況是否相符。 | ||||||||
(4)起造人是否具有現耕農身分及確無農舍。 | (9)基地是否違反法規重複申請建築。 | ||||||||
(5)建蔜率 | (10)建築物與公路 ( 道路 ) 之距離是否符合規定 | ||||||||
備 考 | 發照字號 |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畜牧設施使用執照審查表
批 示 | 月 日 | 覆 核 | 月 日 | 審 核 | 月 日 | |
審 核 項 目 | 審 核 結 果 | |||||
(1)有無檢附建造執照。 | ||||||
(2)有無檢附建築物竣工照片及竣工圖。 | ||||||
(3)竣工建築物與核准圖樣或竣工圖樣是否相符。 | ||||||
(4)建造執照是否逾期。 | ||||||
(5)門牌是否編妥。 | ||||||
備 考 | 發照字號 | |||||
發照日期 |
建造 新建 修建 ( ) 類別 改建 增建 |
收 文 字 號 |
|||||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畜牧設施使用執照申請書 年 月 日 | ||||||
下開建築物業已依照核准圖樣建築完竣申請給照使用。此致 縣 建設 政府 市 工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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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關 證 件 | 建造執照竣工圖樣 | 竣工照片門牌證件 | ||||
一份 一式二份 | 一式二份 一份 | |||||
起 造 人 | 姓 名 | ( 簽章 ) | ||||
地 址 | ||||||
建 築 地 點 | 地 址 | |||||
地 號 | 投 小投 地號 編定用違 區 用地 | |||||
建造執照字號 | 發 照 日 期 |
備註:竣工建築物與原核准圖樣相符者免附竣工圖樣。
中國畜牧雜誌第五十四冊合訂本
1995年七月號至1995年十二月號
第 27 卷 (95) 第 10 期 ( 68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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