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場管理與登記
(二)
黃國青
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二)台灣省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農牧用地申請作農業、畜牧設施使用之申請、審查、核定事項
1.台灣省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為配合台灣省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有關規定,特訂定本申請、審查、核定事項。
2.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農牧用地申請容許作農業、畜牧設施使用,其目的事業及用地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林廳。
3.農牧用地作農業設施、畜牧設施容許使用申請及處理程序:
(1)農牧用地作農業設施、畜牧設施容許使用申請程序流程 ( 如附件一 )。
附件一: 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作農業、畜牧設施容許使用申請程序流程
(2)申請容許使用應檢具申請書 ( 如附件二 ) 一式三份,向土地所在地鄉 ( 鎮、市、區 ) 公所申請。
附件一: 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作農業、畜牧設施容許使用申請程序流程(3)鄉 ( 鎮、市、區 ) 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附件是否齊全,申請內容是否符合規定 ( 不合者、應逕行駁回補正 ) 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a.由鄉 ( 鎮、市、區 ) 公所核定同意者,經會同有關單位審查,符合規定者,予以核定。
b.由縣市政府核定同意者,經鄉 ( 鎮、市、區 ) 公所審核並簽註具體處理意見報縣市政府,經會同有關單位審查,符合規定者,予以核定。
c.由省主管機關核定同意者,經鄉 ( 鎮、市、區 ) 公所審查後,轉縣市政府審核,並簽註具體處理意見報省主管機關核辦。
(4)各級主管機關核准時,應併同申請書、審查簽辦單函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5)主管機關 ( 單位 ) 審查同意案件,如認有實地查證必要時,應會同有關機關 ( 單位 ) 實地勘查 ( 會勘記錄表如附件三 )。
附件三:
非都市土地( )區農牧用地容許使用案件會勘紀錄表
一、申請人:
二、申請容許使用項目:
三、土地座落:
四、會勘時間: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五、會勘單位、人員及會勘意見:
紀錄人:
會 勘 單 位 | 會 勘 意 見 | 會勘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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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會勘結論:
中國畜牧雜誌第五十四冊合訂本
1995年七月號至1995年十二月號
第 27 卷 (95) 第 8 期 ( 101 ~ 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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