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場管理與登記
(一)
黃國青
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摘 要
一、建立牧場管理與登記的重要性。
二、如何辦理牧場登記的流程。
三、如何申辦土地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
四、如何申請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
五、辦理牧場登記及有關法令說明。
一、建立牧場管理與登記的重要性
為穩定國內畜產品的產銷,安定其價格,並徹底解決畜牧污及畜舍不合法使用的問題,近年來農林廳依「牧場登記規則」及「畜牧法」尚未完成立法前 ( 按畜牧法草案規定凡達到一定規模之牧場必須辦理登記,否則不予災害救助,且須處罰鍰 ) 積極推動畜牧場登記,對於從事畜禽生產達到一定規模之牧場輔導申辦牧場登記,符合規定者發給登記證書。
辦理牧場登記必須具備合法土地、建築物、環保設備第三條件,其手續相當繁雜,造成農民不便致申辦不踴躍,過去每年僅有數十件。為秉持簡政便民政策及落實工作簡化之做法經積極研擬工作簡化有關手續包括:
(1)免費供應牧場登記全省統一通用書表。
(2)突破簡化建築物證明之手續,以寮舍替代建築物使用執照。
(3)委託電腦公司研究設計電腦審核發證處理系統。
(4)成立牧場登記專案輔導計畫獎勵工作人員,加強宣導教育農民。
(5)農林廳依據牧場登記規則之規定以書面審核逕行發證再事後追蹤。
簡化後執行結果,牧場登記戶數由歷年來累計僅 350 件驟增至一、五四三件,除工作量增加,承辦人員不勝負荷外卻為農民省申辦費用約一億二千七百多萬元。
為進一步落實行政革新,提高行政效能,經委託電腦公司創新研究利用電腦光碟系統完成牧場登記自動發證系統,原人工發證作業與開發自動發證作業之試驗結果比較如下:
1.原人工發證作業:
(1)所有資料由人工審核。
(2)牧場登記證書呈判稿由人工書寫、校對。
(3)判後核發牧場登記證書由打字員用鉛字打字。
(4)增加人力、物力負荷。
(5)作業流程費時。
2.開發自動發證作業:
(1)所有資料由電腦光碟系統自動審核。
(2)符合規定者自動輸出牧場登記書呈判稿。
(3)不符合規定者自動輸出不符合項目。
(4)判後自動輸出核發牧場登記證書正本。
(5)節省人力、物力負荷。
(6)省時,縮短作業流程。
(7)兼具牧場登記資料統計功能及提供查詢服務。
二、辦理牧場登記的流程及所須申請書表
(一)辦理牧場登記簡易流程圖
1.申辦土地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
↓
2.申請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
↓附排放水檢驗合格證明
3.申請牧場設立許可。
↓
4.辦理牧場登記。
(二)申請牧場登記所須申請書表
1.牧場申請登記審查簽辦單。
2.牧場申請登記會勘記錄 ( 取得環保署認可之代檢測機構出具之排放水合格報告者免附 )。
3.牧場印模表。
4.委託書。
5.牧場設立許可、登記申請書。
6.資格證明書。
7.使用計畫書、經營計畫書。
8.放流水檢驗合格報告 ( 無排放水者免附,但須有環保會勘記錄 )。
9.乳品工廠購乳證明 ( 豬、禽免附 )。
10.大養豬場登記核准函影本 ( 1,000 頭以下者免附 )。
11.土地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公文影本。
12.土地使用同意書 ( 土地部分 )。
13.土地使用同意書 ( 建築部分 )。
14.建造執照。
使用執照
其它證明文件
15.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16.牧場位置及配置圖。
17.牧場平面及剖面圖。
18.牧場廢水處理計畫及流程。
申請牧場登記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資格限制
牧 場 別 | 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應具資格限制 |
生產牧場 | 一、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科或畜牧獸醫科畢業。 二、曾接受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專長訓練一個月以上有結業證明書者。 三、五年以上現場工作經驗 ( 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資格者 )。 |
種畜牧場 | 一、畜牧技師合格資歷證件。 二、獸醫師合格資歷證件。 |
種禽牧場 | 同種畜牧場。 |
必須申請牧場登記之最少飼養畜禽頭數
動物別 牧場別 |
豬 | 牛 | 馬 | 鹿 | 羊 | 兔 | 家 禽 | 各種家畜 | 備 註 |
生產牧場 | 200 | 40 | 20 | 40 | 100 | 400 | 3,000 | 500 | ※係指八十年十一月廿七日立法院通過之畜牧法草案,違者處以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種畜牧場 | 60 | 40 | 20 | 30 | 50 | 100 | |||
種禽牧場 | 雞、鴨、鵝、火雞等均為 500 隻。 | ||||||||
※畜牧法草案 | 200 | 40 | 20 | 40 | 100 | 400 | 5,000 | 其它家禽 3,000 隻。 |
申請牧場登記所飼養畜禽資格限定
牧 場 別 | 資 格 規 定 |
生產牧場 | 用以配種之品種,須為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
種禽牧場 | 用以配種之公母禽,須為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
種畜牧場 | 一、必須有個別詳細系譜及目的用途的記載或簿冊。 二、配種之公畜須有血統登錄證書。 三、配種之母畜半數以上須有血統登錄證書,其餘須具有血統登記證書。 四、配種之公、母畜須為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品種。 |
三、如何申辦土地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
(一)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申請程序流程
中國畜牧雜誌第五十四冊合訂本
1995年七月號至1995年六月號
第 27 卷 (95) 第 7 期 ( 64 ~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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